涉BDSM司法裁判文献选读

hitori
Re: 涉BDSM司法裁判文献选读
我也有过一些法律学习,法院裁定的刑罚需要建立在触犯刑法的条件之上,那么先从犯罪事实来判断,有两个点:

先明确一个事实,中国法律犯罪构成为4要件,分为主体、主观、客体、客观,那么这四个词是如何对应的呢。程某(主体:心智健全,大于16周岁)想和林某做危险游戏(主观:在故意、过失、意外中考虑)中,行为不当,导致林某(客体:收到侵害的权益,生命权)轻伤(客观:轻伤)。
那么这里主要就是在主观和客体上存在纠结。

1.主观上:
刑法第14条: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,而构成犯罪,是故意犯罪。必负刑事责任。
刑法第15条: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,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,以至发生结果,是过失犯罪。有法律明确规定(重伤,死亡)的负刑事责任。
刑法第16条: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,但不是出自故意和过失,由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,不是犯罪。无罪。
那么这些讲的是什么呢,罗翔在这里讲过“不知者无罪”“法不责众”。这里就点明了,采取的是一般群众视角来看问题,所以我在这的理解是,不可以把特殊人群视角作为主观意图的主要考量标准。比如换一个正常老百姓来看,这就是有问题的。那么这里主要纠结的是疏忽大意或盲目自信。

2.客体上:
民法典110条:自然人享有生命,身体,健康,性命,肖像,名誉,荣誉,隐私权。(这里定义了权利,后分则中讲到人格权不可放弃,不可转让,不可被剥夺。很多不理解的人不理解为什么人格权不能处分,罗翔,李建伟都有讨论过。只是我想这种讨论为什么意义罢)
刑法第232条:无论受害人是否同意,只要故意剥夺他人生命,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刑法第234条:无论是否同意,构成重伤则构成故意伤害罪。(这里没说轻伤,那么可以认为是重伤以上算人格权,轻伤不构成)
那么这里的客体轻伤,就是被害人同意并且谅解的主要可考点了。
hitori
Re: 涉BDSM司法裁判文献选读
所以对于这种事例,目前结论或许就是,不接受从特殊视角考虑主体主观意图,一旦客体涉及到人格权被侵害,那犯罪事实就确定了
abc1233123
Re: 涉BDSM司法裁判文献选读
嗯,有趣,法律問題